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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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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部门:股份制改革与证券管理处
文件日期:2008-01-28
 

 

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

 

                                   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

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07433号)的文件精神,鼓励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高新区又好又快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鼓励高新区新办企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支持规模企业或多个关联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服务小组”(以下简称“服务小组”),负责引导、协调和推动高新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其职责包括:(一)组织宣传培训;(二)企业改制辅导;(三)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或奖励资金申请等。

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企业上市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努力形成改制、辅导、申报、上市的梯度推进格局。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一)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高新区;

(二)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三)企业连续经营满2个会计年度;

(四)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

(五)企业净资产为500万元以上,或企业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出口免检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名牌产品”、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

服务小组可依工作实际适时调整本条第(五)项的内容,报高新区管委会确认。

第五条  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直接申报或通过园区推荐、服务小组初审和高新区管委会确认的办法择优遴选。市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内高新区企业可直接成为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

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名单每年至少调整一次,服务小组负责将上市后备企业拟调整、充实意见和推荐名单报高新区管委会确认。

第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重大困难时,可向服务小组书面申请,采取“一企一议”方式帮助协调解决。

第七条  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资助或奖励政策:

(一)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的辅导期;

(二)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三)通过IPO方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四)通过与合作方捆绑组合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高新区企业是上市公司中占股份比例20%以上的第一大股东;

(五)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并且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迁入高新区;

(六)赴境外上市,且在高新区的返程投资比例达到募集资金的50%

第八条  高新区设立“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专门用于资助或奖励企业改制上市。

第九条  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对企业进行资助或奖励:

(一)企业完成改制,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辅导期的,每家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

(三)境内上市:企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100万元奖励;正式在境内上市后,另奖励50万元。本款适用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两种情形。

(四)境外上市: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作为主体并且取得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正式在境外上市,给予150万元奖励。

(五)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入高新区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将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并转为增资,奖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奖励资金在企业上市后予以兑现。

第十一条  高新区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或奖励。企业应当在阶段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提出申请,且每家企业每项资助或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兑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政策,应当采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服务小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批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造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高新区管委会将追回有关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改制上市专项资金申请。

企业赴境外上市后,未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高新区的返程投资比例未达到募集资金50%的,应全额退还所获得的资助或奖励资金。

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企业在三年内迁出高新区的,应全额退还所获得的资金。

第十四条  在高新区开展与企业改制上市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规定。凡是应当进入厦门市企业和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信息系统的,应当进入该信息系统。高新区服务小组筛选资质好、执业能力强、信誉高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向上市后备企业宣传和推荐,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改制上市企业在申请高新区其他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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