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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2011年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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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部门:办公室
文件日期:2011-5-24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新材料产业振兴实施方案》(闽政文〔2009〕440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暨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我委决定继续组织实施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实施的目标
    加强自主创新,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形成一批产学研合作项目,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新材料重点企业,促进新材料产业集聚发展和壮大规模。
    二、专项支持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存在的问题,本专项一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国内最新的新材料科研成果,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并已实现产业化的产业技术或新产品开发项目;二是支持有较大创新、工艺成熟、产业带动作用强的新材料成果产业化在建重大项目。
    三、项目申报的具体条件
   (一)关键共性技术或新产品开发项目应符合《实施方案》或《专项规划》中的重点领域,有较大技术创新,产业化前景较好,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承担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原则上要求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上一年度其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研发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二)在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应符合《实施方案》或《专项规划》中的重点领域,技术成果产权清晰,工艺技术路线先进,资金、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等外部配套条件落实,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并已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原则上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及以上,上一年度其主要产品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四、专项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以《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为指导,根据本专项的具体要求,认真筛选创新性强、可壮大产业规模的新材料产业发展项目,并组织项目单位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等相关建设条件,汇总上报我委。每个设区市和省直单位最多可申报5个项目(含关键共性技术或新产品开发、在建重大产业化项目)。
   (二)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直有关单位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土地与环评批复文件、资金与技术成果来源等)进行认真核实后予以上报。
   (三)本专项申报日期截至2010年5月25日,项目申报纸质文档包括:上报文二份、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及附件一式三份、项目统计表;电子文档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统计表。
   (四)项目申报文件及表格可在福建省高技术产业网(www.1.gov.cn)“工作通知”栏查询下载。

附件: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福建省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统计表
         
      联系人:王东波
      联系电话:0591-87063465    87063359(传真)
      电子邮件:dongboowang@hotmail.com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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